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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阳,合同订立的形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1。具体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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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交易安全,重要的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管理和监督,也便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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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该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比如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但缺点是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不够安全,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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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合同订立形式,例如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行为或者特定的沉默来表达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在某些交易习惯中,一方长期接受另一方的服务并支付费用,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口头合同,但通过这种长期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